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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有关政策

来源:焦作市科技局 访问:5072 时间:2008-08-30

一、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要达到年销售额的5%以上。—摘自中共中央 国务院中发[1999]14号《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1999年8月20日)第二章节(3)。

 

二、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要占年销售收入的1.5%以上。建有技术中心的企业要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以上,其中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医药类企业要分别到8%和10%以上。—摘自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豫发[1999]32号《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1999年12月16日)第三款(7)。

 

三、继续落实《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确保省级科技三项经费和科学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2000年达到6%。2000年后,财政科技投入要高于财政预算支出的增长幅度。省级科技基本建设投资占本级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2000年要达到2%,2000年后,随着科技基本建设规模的扩大逐年增加。财政科技经费的投入要加强集成,突出重点,切实解决立项过多,经费使用分散的状况。科技经费由对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一般支持,改变为以项目为主的重点支持。政府科技计划实行课题制,大力推行项目招投标和中介评估制度。管好用好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和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及科技产业化。专项资金要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省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各市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增加科技投入,有条件的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及科技产业化。—摘自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豫发[1999]32号《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1999年12月 16日)第六款(19)。

 

四、认真落实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暂免征所得税。鼓励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2010年年底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技术和自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摘自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豫政办[ 2004]26号《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意见的通知》第七款(十七)。

 

五、企业要按照国家、省、市新产品的管理办法,积极申报新产品计划,具体组织、评审、上报由市科技局,市经贸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并得到国家经费资助的新产品,市政府给予相应的资金匹配。—摘自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政 [2003]11号 《关于支持鼓励新产品开发的意见》第二款(3)。

 

六、各县市区所属企业申报科技三项费用项目获得支持,当地财政应给予资金配套,其额度不低于市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额度。—摘自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政 [2003]11号 《关于支持鼓励新产品开发的意见》第二款(4)。

 

七、在产品鉴定阶段,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新产品,给予5万元经费补助;通过市科技成果鉴定,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的,给予3万元经费补助。对于列入国家火炬计划的项目,给予20万元以上的支持;对于列入省、市火炬计划的项目给予相应的支持。以科技项目后补助的形式对开发新产品做出突出献的企业予以支持。(1)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投放市场后,产品利税率高于20%的;视其销售收入的多少,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和奖励;(2)鼓励新产品生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凡新产品年出口创汇额度在10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验证为准,含多种贸易方式),且比上年增加一定幅度,并且未被列为出口创汇风险的企业,对其法人和有功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年度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增长5o%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增长io%以上,给予8万元奖励;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增长15%以上,给3万元奖励。 企业开发新产品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开发新产品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若其实际发生额的5o%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加计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执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专利发生的费用,可分次在成本中列支。企业开发新产品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记入管理费用中的技术开发费明细科目。—摘自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政[2003]11号 《关于支持鼓励新产品开发的意见》第三款(2、3、5、6、7、8、9、10)。

 

八、加大新产品宣传力度。企业可按每一纳税年度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列支新产品广告费用,计入企业管理费。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以及其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每一纳税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8%列支新产品广告费用,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摘自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政 [2003]11号 《关于支持鼓励新产品开发的意见》第四款。

 

九、凡在我市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高新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市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要积极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摘自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发[2004]20号《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决定》(2004年15日)第二款(三)。

 

十、实施省定百户重点企业、50户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编制并发布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省各类计划要对列入目录或已获发明专利授权的技术和产品,给予优先支持。—摘自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河南的决定》(2006年5月22日)第四款(24)。

 

十一、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摘自国务院国发〔2006〕6号 《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第三款(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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