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决定开展2014—2015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依据
《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焦科〔2015〕13号)。
二、验收范围
(一)列入焦作市2014年和2015年市科技计划项目、已签订《焦作市科技项目计划意向书》、完成计划意向书约定任务目标并向市科技局申请验收的项目。
(二)列入焦作市2014年和2015年市科技计划项目、已经完成但未签订《焦作市科技项目计划意向书》的项目,申请验收时需补签《焦作市科技项目计划意向书》。
1.补签的《焦作市科技项目计划意向书》内容应与该项目的《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有关内容一致,或有关指标不低于信息表指标。
2.2014年市科技计划项目需补报《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
3.2015年市科技计划项目需通过“焦作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和审核,未经网上申报和审核的项目不得申请验收,2015年市计划项目网上申报时间截止于2016年8月15日。
4.申请验收项目名称须与网上项目名称、市科技局立项文件项目名称完全一致,三者不一致的不得申请验收(因科技部门对项目名称的形式或格式进行修正造成网上名称与立项文件名称不一致的除外,此时以立项文件名称为准)。
三、验收材料
申请项目验收的单位应提交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三)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
(四)焦作市科技项目计划意向书;
(五)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查新报告和检测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为2016年1月1日之后);
(六)项目所获成果、专利、样机或样品等的证明材料;
(七)与项目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验收申请须经项目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的由科技主管部门签字、盖章。验收材料需a4纸打印,书籍式装订,一式六份。其中,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工作总结、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和焦作市科技项目计划意向书,在上报纸质材料的同时提交电子版。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提供的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以及产品测试报告必须由具备资质的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出具。
四、验收方式
市科技局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现场评价验收。专家组独立开展验收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验收过程包括:
(一)验收专家组审阅验收材料;
(二)验收专家组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
(三)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查;
(四)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讨论和评价,出具验收意见。
五、经费支持原则
验收工作完成后,市科技局按以下原则对通过验收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一)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
(二)通过验收的大中型企业项目,推荐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
(三)近三年(2013—2015年)已承担过市重大科技专项、基本科技计划和中药现代化专项(不包括创新能力建设计划、政策引导计划和其它专项计划)立项项目、并已得到过相应市科技计划经费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经费支持。
(四)同一单位有多个项目的,原则上最多支持一个项目。
(五)按照《焦作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焦财教〔2011〕29号)有关规定,根据年度项目经费安排和通过验收项目情况决定项目经费支持意见。
拟经费支持企业和项目名单将在市科技网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问题属实的不予经费支持。
六、验收材料报送时间和地点
报送时间:2016年9月9日前
报送地点:阳光大厦西四楼403室
联 系 人:李妍
联系电话:3569830
电子信箱:
附件: 1.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提纲
3.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
4.焦作市科技项目计划意向书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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