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全国和全省技术创新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等文件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均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国家和省根据上述高新技术范围制定发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企业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
(五)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
(七)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文明生产,厂容厂貌良好。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科委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
(二)市科委、高新区管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科技厅。
(三)科技厅根据本办法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科技厅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核,合格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七条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的,需对其重新认定;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及时向科技厅申报换证。
第九条 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及时到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登记或备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科技厅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收回证书和标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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