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施行新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彰显时代新意
2022年1月1日,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正式施行。在我国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大背景下,此次修法聚焦了各界目光。
1993年颁布施行,2007年第一次修订,时隔14年后,科技进步法完成第二次重大修订。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此次修订深意何在?与2007年第一次修订相比,有什么新提法新变化,意在解决哪些阻碍科技进步、制约创新的老难题?就此,科技日报记者邀请几位专家解疑释惑。
“此次科技进步法修订,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保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而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为实现步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提供法律基础和保障。”作为科技进步法起草组的核心成员,科技部科技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副主任、研究员陈宝明如是阐释修法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吕薇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直面新发展阶段,我们需要通过创新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科技事业发展也急需修订完善科技进步法。
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本次修订是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科技强国建设长期性、系统性的制度设计,也是系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系列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肖尤丹说,修订也集中展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科技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是攸关我国科技事业和科技界长期发展的里程碑事件。
吕薇解释说,科技进步法是科技领域的基本性法律和上位法,也是促进法。此次修订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的科技创新战略部署,而且将2006年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来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体现。
在陈宝明看来,科技进步法的修订,既全面继承和固化了我国在科技创新领域进行的改革探索和实践,建立和完善了国家创新体系以及科技创新的治理结构,又对科技创新发展进行了前瞻性部署,为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实施、实现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次修订还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对解决一些现实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条款。”吕薇说,比如,科技人员激励机制、经费自主权等都写进了法律里,并且对科技伦理道德问题都有所规定。
第二次大修新意何在
相比于2007年第一次修订,时隔14年后的再度大修又有哪些变化和亮点?
吕薇介绍,与2007年版科技进步法相比,这次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由原来的8章75条改为目前的12章117条,增加了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监督管理4章,其余章节亦有较大改动。
“科技进步法修订的最大亮点,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构建了面向新时代发展需要的科技创新治理架构,把自上一次修订以来,我国以及世界在科技创新领域进行的实践探索和科技创新发展趋势所提出的治理需求进行了集中体现。”陈宝明说,不只是在篇章结构上体现为增加了一些新章节,事实上,变化在通篇都得到了体现,对科技发展的前沿问题进行回答,对科技发展新趋势可能带来的新挑战进行回应,对未来的科技创新治理机制以及规则进行了架构。
“如果说2007年第一次修订,在国家科技治理体系法治化上实现了政府与市场功能关系的再定位,那么,这次修订在维持现行法确定的法治化框架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基础研究在创新体系中核心地位、央地关系重塑、国内国际并重、发展与安全统筹的更大升级。”肖尤丹表示,同时,系统增加了规制科技创新应用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安全机制,有利于厘清长期影响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关键性制度关系。
谈到此次修订的突出亮点时,陈宝明特别提到了新技术应用治理的例子。他认为,科学技术研发和应用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产生活带来的潜在影响是社会日益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既关系到能否破除科技创新发展的阻碍,又关系到能否对新技术应用进行适当规制,从而创造有利于其发展的社会环境。
“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鼓励新技术应用,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创造条件。”陈宝明指出,同时,对发挥政府采购在推动创新产品进入市场中的作用进行了规定,对科技伦理的治理体系进行了构建,提出完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防范新技术研发和应用带来的伦理问题。
【摘自2022年1月4日《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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