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的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单位是指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企业(园区、基地、乡镇)(以下简称“示范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对示范单位的管理,加快推进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充分发挥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的条件
(一)涉农企业、园区、基地建设单位或乡镇,在焦作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三)符合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规划并开展相应建设工作。
(四)领导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制定有科技创新工作计划(或规划)和实施方案,有扎实的工作基础、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较为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建立了科技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稳固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创业能力。
(六)自主研发或引进了先进农业技术(成果、工艺、装备、材料、管理模式、市场经营模式等),在生产中应用后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益;或研发生产了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农业精深加工产品;或开展的其它农业科技创新工作示范效果显著;具有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及示范推广的经济与技术实力。
二、考核评价程序
(一)申请材料。申请单位需提供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企业或园区(基地)、乡镇考核评价申请表。
(二)申报材料报送。采取自愿申报方式,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分别受理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单位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在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企业或园区(基地)、乡镇考核评价申请表上加注推荐意见并盖章后推荐上报焦作市科技局。
(三)考核评价程序。焦作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评价,专家考核评价结果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对考核评价结果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文件公布。
三、考核评价内容
考评内容包括发展规划、发展规模、管理制度、产业情况、科技示范、基础设施、科技人员、研发投入、仪器设备、创新能力加分项等相关内容。
(一)评分依据。由考核评价专家组结合各参评单位提供的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企业(园区、基地、乡镇)考评申请及相关支撑证明材料,并结合现场考察查验情况,进行考评打分。
(二)专家考评程序。(1)专家组审阅考评申请材料;(2)专家组对参加考核评价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听取参评单位情况汇报,查验相关证明支撑材料,必要时可就相关问题进行质疑;(3)专家组进行讨论和研究,决定考评意见。
(三)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评分80分(含80分)以上为优秀,评为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优秀示范企业(园区、基地、乡镇),90分(含90分)以上的优秀示范企业(园区、基地、乡镇)同时命名为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创新龙头企业(园区、基地、乡镇);60—79分为合格,评为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企业(园区、基地、乡镇);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示范单位的支持政策
(一)经评定的示范单位,由焦作市科技局授予“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企业(园区、基地、乡镇)”荣誉称号。
(二)经评定的示范单位可享受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经评定的示范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
(四)经评定的“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优秀示范企业(园区、基地、乡镇)”,依据《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焦科〔2017〕137号)规定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标准为:获评为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创新龙头企业(园区、基地、乡镇)的优秀示范单位,奖励25万元;其它未达到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创新龙头企业(园区、基地、乡镇)的优秀示范单位,奖励10万元。
五、示范单位的运行管理
(一)经评定的示范单位需根据焦作国家农业园区建设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相关的科技示范、科技扶贫等相关工作,并需按要求提供相关统计、情况报告、工作总结等事项,积极主动为园区建设出力。
(二)焦作市科技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对示范单位的科技创新及示范带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三)焦作市科技局将对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通过考核评价的示范单位实行三年一次的复审。根据示范单位建设情况,科学合理地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对运行过程中达不到示范单位要求的示范单位,将取消其示范单位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复审由焦作市科技局组织,并委托示范单位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由所在辖区统一报送焦作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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