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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发放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评审核查工作方案

来源:焦作市科技局 访问:38257次 更新时间:2019-6-6 9:45:49
 

为做好2017年发放科技创新券兑现工作,根据《焦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焦政办〔20161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受理兑现申请的范围和基本要求

范围:

2017年发放的科技创新券。

基本要求:

(一)创新券持有单位在创新券有效期内(2017410日—2019410日)与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及其它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技合作,购置研发用仪器设备或软件,购买科技服务或向焦作科技大市场购买服务,符合暂行办法有关具体规定,所产生的费用,可以申请创新券兑现。

(二)购买焦作科技大市场服务的,兑现申请书须经焦作市科技大市场服务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焦作市科技大市场服务中心应对提供服务的机构是否属于正式入驻机构以及是否正常工作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工作分工

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兑现申请的受理、初审和现场核查;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办公室)和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兑现工作的指导协调、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抽查、汇总、兑现方案等。具体如下:

1.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兑现申请的受理,并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初审和现场核查;负责向市中心报送兑现申请材料、兑现申请汇总表和兑现申请现场核查意见汇总表等。

2.市中心负责受理、管理、审核各县(市)区报送的各类兑现材料,向市办公室提交审核意见汇总;具体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过程中的日常运行、协调和管理等。

3.市办公室负责兑现工作的协调指导;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负责组成抽查工作组,对现场核查等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工作组人员由市办公室和市中心人员组成;负责研究确定兑现方案等。

三、专家评审

根据兑现申请的技术领域成立相应专家组对兑现申请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包括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评审专家应在焦作市科技局专家库中抽选。

专家评审主要内容:兑现申请是否符合管理办法有关支持对象与使用范围的规定,是否符合管理办法有关企业配套资金比例的规定,以及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其它有关规定。具体包括:

(一)申请兑现企业是否在本市注册或登记,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无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是否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具有必要的科技创新条件和能力。

(三)科技创新券使用是否符合以下范围要求:

1.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及其它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技合作,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单项合作企业投入费用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

2.企业购置研发用仪器设备或研发用软件,单台(套)仪器设备或单个软件费用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

3.企业购买科技服务企业或机构的科技服务,包括科技咨询服务、分析测试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等,或向焦作科技大市场购买服务,单项服务费用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

(四)企业配套资金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企业在使用科技创新券的同时必须配套相应比例的资金,市直企业配套资金额度与科技创新券的比例不低于1:1,县(市)区属企业配套资金额度与科技创新券的比例不低于2:1。原市属企业移交县(市)区管理的,按县(市)区属企业标准配套资金额度。

(五)兑现申请事项是否用于科技创新活动。

(六)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其它有关规定。

专家组评审程序包括:

(一)审阅兑现申请材料;

(二)必要时听取兑现申请单位的情况汇报;

(三)对各个兑现申请事项进行讨论和研究,确定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建议兑现金额,制作专家组评审意见汇总表。

四、现场核查

所有兑现申请事项均应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成立核查工作组,工作组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一)申请兑现企业是否在本市注册或登记,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无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是否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具有必要的科技创新条件和能力。

(三)核查兑现申请所依托的科技合作、购置研发用仪器设备或研发用软件、购买科技服务或科技大市场服务等事项是否确实实施,是否用于科技创新活动,是否符合管理办法有关其它规定等。

现场核查程序包括:

(一)审阅兑现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

(二)听取兑现申请单位兑现事项情况汇报;

(三)进行现场核查;

(四)对各个兑现申请事项进行讨论和研究,确定现场核查意见和建议兑现金额,制作现场核查意见汇总表。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制定现场核查工作纪律,应邀请当地纪委监察委派驻机构对现场核查工作进行监督。

五、评审核查材料

评审核查材料主要是申请兑现企业提供的以下兑现申请材料:

(一)焦作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书;

(二)科技合作项目的技术合同(协议)、研发用仪器设备或研发用软件购置合同、科技服务合同或科技大市场服务合同;

(三)发票、支付款项记帐凭证、付款原始凭证;

(四)科技合作项目进展情况说明、研发用仪器设备或软件用途说明、科技服务事项说明或科技大市场服务事项说明,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五)相应额度的科技创新券。

六、程序安排

(一)申请兑现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兑现申请材料。

(二)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兑现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申请进行汇总,向市中心报送兑现申请材料和申请项目汇总表。

(三)市中心对各县(市)区报送的兑现申请进行审核和汇总,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审核意见汇总表。

(四)市办公室和市中心请市科技局人合科在焦作市科技局专家库中抽选评审专家,并组织专家评审。

(五)县(市)区组织对本辖区通过专家评审兑现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完成后向市中心报送现场核查意见汇总表。

(六)市中心对各县(市)区报送的现场核查意见进行审核和汇总,向市办公室提交审核意见汇总表。

(七)市办公室成立抽查工作组,对现场核查等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根据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以及各县(市)区和市中心审核等情况,市办公室研究确定兑现方案。

(九)对科技创新券拟兑现单位名单和金额进行公示。

七、纪律要求和监督

为保证评审核查工作公平、公正、规范进行,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如下纪律要求:

(一)不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做到忠于职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二)不准向被评审单位或个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三)不准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四)不准参加评审对象的宴请及旅游、娱乐健身等任何可能影响评定公正性的活动。

(五)不准评审对象或委托他人以包括使用微信或qq等即时通信工具、短信及电话咨询、电子邮件、登门拜访等各种方式联系有关专家进行请托、游说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六)不准透漏专家评审保密信息。

(七)不准工作人员故意或强行修改专家评审意见或结果。

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之行为,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邀请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对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抽查工作进行监督。

八、评审费用

本次评审工作所需费用,由市科技局承担。

(一)专家费用标准,按照《焦作市财政局焦作市科技局关于转发〈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财教【201313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后勤接待等工作可购买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评审交通费、餐饮费、服务费等后勤费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在计划管理费中核定支出,具体审批手续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会同局计划科办理。

附件:焦作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项目评审核查意见汇总表(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用)

  

焦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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